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统考试点工作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纪律严明,建立良好的考风,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 [2004]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五个文件:《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安全保密规定(试行)》(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统考安全保密规定》)、《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统考违纪处理办法》)、《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过程应急预案(试行)》(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统考过程应急预案》)。
第三条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网考办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包括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及命制试题、建设题库,考试组织过程的监督,信息发布,财务管理,组织建设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并及时向网考委和教育部汇报有关试点的实施情况。网考办主任、副主任由网考委主任任命。
第四条 网考委组织成立统考课程专家组。统考课程专家组在网考办组织下负责制订考试大纲、命制试题和建设试题库。课程专家组由学术地位较高的学科专家组成,人选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和有关单位推荐,网考委主任聘任。
第五条 统考试点的考务工作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运营与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奥鹏远程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承担,主要包括考点设置与管理、考试报名、考试实施等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
第六条 网考委在全国设若干个考区办公室,负责阅卷及相关工作。考区办公室领导班子由阅卷所在地的网考委委员、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和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考区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考区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担任网考委委员的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担任网考委委员的网络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网考委主任任命。考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网考办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大纲制定及试题命制
第八条 网考办组织课程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和命制试题。
第九条 考试大纲应根据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第十条 试卷命题(含题库试题审定)工作采取集中封闭的工作形式,参与命题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纪律,网考办要与涉密人员签定保密责任书。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命题相关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命制试题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命题工作应严密组织、规范管理,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题库建设可采取在高校征集试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应在具有安全防盗设施的场所进行保管,存放在安全保密设施中,保管人员不能少于2人,要有监督机制。命题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要统一集中管理和销毁。
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点申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满足《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中的考点设置条件,并承诺严格执行网考委制定的考试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根据《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设置考点,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审核后报网考办批准。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应向网考办报告考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负责对考点的业务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定期对考点进行评估检查,并将评估结果报网考办。网考办对考点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考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六条 网考办定期公布统考考试计划、考点名单。
第十七条 报名工作通过报名管理系统进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所就读的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报名。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对本校报考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后,将报考名单与科次等信息提供给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 报名办法详见网考办公布的“统考报名管理办法”。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本校学生的免考资格审查,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备案。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按照网考委要求负责考试过程的组织实施。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机(网)考等方式。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在网考办指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进行。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和网考委制定的《统考安全保密规定(试行)》的相关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试卷的分发、运输、签收、保管应严格执行《统考安全保密规定(试行)》,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试卷只能根据考场指令在考场当众启封。
第二十二条 各考点要严格执行网考办制定的考试计划,在规定日期、规定时间组织考试,严禁提前或推迟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组织落实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对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检查、完善考务工作各环节。全体考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网考委的规章制度实施考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务工作正常进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组考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主要从高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中聘请,并须经过岗位培训。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各种违纪、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如实作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规定考点凭规定的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核对试卷和记录考场情况,经主考人签字后密封。考点应按规定要求将试卷和考场记录送至考区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考点在考前和考后要将有关考试组织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八条 考区办公室负责本考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包括选聘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落实阅卷地点、组织阅卷和监控阅卷过程,确保试卷的保密和安全。考区办公室负责本考区的考试违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考委在北京、沈阳、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等八个城市设立考区办公室。北京考区办公室分管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沈阳考区办公室分管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上海考区办公室分管上海市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杭州考区办公室分管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武汉考区办公室分管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广州考区办公室分管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港澳台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成都考区办公室分管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西安考区办公室分管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考区办公室成立阅卷领导小组。阅卷教师必须是相应学科的高校教师,阅卷工作应严格遵守《阅卷工作管理办法》,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和登分须在符合条件的阅卷场所内集中进行。试卷由专人保管,交接试卷要履行登记手续,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场所。阅卷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评卷期间不会客、不查学生分数。
第三十二条 评卷按照网考办统一发布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考区试评小组确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卷采用按题分组的流水作业方法,不得按试卷份数包干评阅。阅卷组长负责核查评阅结果,严防错评、漏评,如有更改须由评阅组长和复查人员共同签名。
第三十三条 在阅卷过程中若发现雷同试卷,由阅卷组长组织不少于3名阅卷人员进行鉴定,一经认定即按作弊处理。由阅卷组长填写雷同试卷表,由考区办公室统一上报网考办。
第三十四条 阅卷成绩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指定系统,并将签字盖章后的报表由考区办公室统一上报网考办。考区办公室不得对外公布考试成绩和阅卷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机(网)考的成绩登录、汇总和上报工作按网考办统一要求进行。
第七章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考试属于国家机密级考试,参加统考的学生、考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统考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3年的处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网考办向有关单位通报考生违纪或作弊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命题、考务、阅卷及其他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统考工作,并由网考办予以相应处罚和通报。
考试工作人员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停止其参加统考工作,予以通报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离考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所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考点作弊现象严重的情况由网考办做出暂停该考点承办统考的资格或取消考点资格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因考务组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大面积考点出现混乱或作弊现象严重,应对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进行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备用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网考办协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考籍及成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网考办为参加统考的学生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试成绩、有关考试期间的处分记载等。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网考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各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可以登录全国统考信息系统查询成绩。
第四十四条 答卷保留由考区办公室负责,保留三个月后销毁。有问题、有争议或用于研究的答卷应延期销毁,或者单独保存、备查。
第九章 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统考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
第四十六条 网考委设立统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网考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考试试卷的命题、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各级考试实施单位均应设专人负责考试任务中的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阅卷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考区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统考安全保密规定(试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考试工作中出现突发事件,按《统考过程应急预案(试行)》执行。网考委成立统考突发事件全国应急领导小组,各省成立相应的省级应急领导小组,各考点也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各级考试实施单位应急小组要保证信息畅通并能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考委。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